为了使全区学校学生外出活动能够安全、有序、文明地进行,保证正常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学校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、谁组织谁负责、安全第一、就近安排的原则。其主要任务是:学校通过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活动,进一步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,提高学生社会实践的有效性,确保集体活动安全、有序地进行。
第二条 学校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由校长负总责,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,德育处和班主任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、旅游等活动前,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分管领导申请并上报活动计划,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;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。
第四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、旅游等活动前,活动负责人要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。集体活动时,原则上要有校级领导带队,活动负责人及相关老师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,共同做好组织工作。
第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,制定措施,确保外出活动安全。
第六条 学校外出集体活动的地点,原则上在南京地区,且当天返回。若确需在外住宿,须经校长批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。未经批准,任何学生团体不得擅自在外宿营。在外住宿时,必须妥善安排,保证安全。
第七条 学校集体活动必须做到“三个严禁”:即严禁组织危险性活动;严禁到江、河、湖、水库等游泳;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,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。
第八条 学生集体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治安、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,确保学生外出安全。
第九条 集体活动外出用车辆必须使用正规渠道的车辆,防止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,严禁租用无牌无证车辆。同时,必须将租用车辆、驾驶员情况向市交警一大队备案。
第十条 外出活动前备好常规药品和急救物品。如果条件许可,尽可能安排校医参加。学生中如有患病者,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参加。
第十一条 外出活动要保证联络畅通,外出人员与分管领导、主管领导互记联系方式,以便及时联络。回校后,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外出情况。
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凡举行面向社会的活动,须经校团委、学生会主管领导的批准并报校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。
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活动,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;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从事任何违反规定和不安全的活动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并监督实施。